发布文号: 交公路明电[2009]2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局)、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明确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但目前仍有一些出租汽车企业继续按照2009年1月1日前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标准向司机收取费用。为切实落实财综[2008]84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学习国发[2008]37号和财综[2008]84号文件, 抓紧贯彻落实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
二、各地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将燃油税费改革中取消的交通规费从承包费或管理费中扣除,重新核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基数,并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确保收费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三、各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将相关费用从承包费或管理费中扣除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继续向出租车司机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交通运输部
20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