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对《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下列区域的夜景照明详细规划: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
  (二)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
  (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
  (四)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
  (五)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照明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其移交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
  第九条 在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方案审核手续。市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和文物保护等因素,并满足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了管理维护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并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夜景照明设施,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夜景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解决:
  (一)建(构)筑物的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属于财政全额或者部分拨款单位的,可以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非经营性的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电力部门可以给予适当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设施,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本市夜景景观照明设施运行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三个等级管理。
  (一)平日的运行管理。
  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
  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前三门大街、平安大街、王府井大街、北京站前街、金融街、西单北大街、崇雍大街、大栅栏商业街、中关村大街、羊坊店路、两广路、故宫博物院、景山公园、钟鼓楼、天坛祈年殿、北海公园、西客站地区、明城墙遗址公园、皇城根遗址公园等道路沿线和地区的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设施开启。
  关闭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1时30分。
  (二)一般节假日的运行管理。
  时间:星期五、星期六、端午节、儿童节、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中秋节、元旦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
  范围:所有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开启。
  关闭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30分;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
  (三)重大节日的运行管理。
  时间: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
  范围:所有夜景景观照明设施。
  开启时间:随道路照明开启。
  关闭时间:每日24时。
  (四)如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开启和关闭时间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市道路照明的开闭时间一般按照日落日出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1999年发布的《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