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渡口府发[200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大渡口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大渡口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及标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划分范围
大渡口区辖区,共103平方公里。
(三)概念释义
1.禁养区:是指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放养畜禽类养殖场的区域。
2.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四)畜禽禁养区范围
1.建城区各街道辖区,包括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所辖区域;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长江沿岸200米内的陆域;
3.八桥镇全镇区域范围为畜禽禁养区;
4.建胜镇全镇区域范围为畜禽禁养区;
5.跳磴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居住区、学校、跳磴河流域200米内的陆域及工业园区规划地为畜禽禁养区;
6.大渡口区林场所辖范围内的林区为畜禽禁养区。
(五)畜禽限养区范围
除畜禽禁养区范围外,跳磴镇的其他区域为畜禽限养区范围。
二、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跟城市建设,减少养殖总量,提高养殖水平,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取缔,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搬迁或取缔。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限期取缔。
2.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2008年,完成禁养区内水源保护区、街道、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清查、搬迁和关闭工作;组织开展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工作。
2009年,完成禁养区内工业用地,长江沿岸及支流200米内的陆域等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清查、搬迁和关闭工作;继续开展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和污染治理工作。
2010年,完成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的清查、搬迁和关闭工作,达到禁养区内全面禁养的目标;完成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及违禁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或取缔工作。
2011年到2020年,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推进,逐步扩大跳磴镇的禁养区范围,完成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关闭工作,全区范围实现禁养目标。
(三)责任分解
1.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镇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
2.区农林水利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3.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
4.区执法局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家畜家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区环保局对畜禽养殖场中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区财政局负责养殖场搬迁和关闭及养殖污染治理经费的预算和安排。
6.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治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做好搬迁、取缔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级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内的违法养殖行为的处罚,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负责成立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全区各相关部门及街镇要每季度向区农林水利局和区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区农林水利局和区环保局汇总后向区政府督查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