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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和加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加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加大对软件及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创造国内最佳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单位。
  二、市政府设立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软件及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执行。
  三、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软件及动漫产业园区。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及动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软件及动漫产业技术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专业文献检索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专业技术及服务平台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的10%,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五、凡在我市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其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首播是地方电视台(市级以上)的,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首播是中央电视台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在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六、对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其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款游戏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七、对我市原创动漫企业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多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八、对我市软件及动漫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经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可给予一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九、鼓励境内外软件、动漫专业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人才培训,鼓励本地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外软件及动漫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学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对为我市输送相关人才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建校、办学补贴。
  十、对在我市软件及动漫企业中被连续聘用1年以上、年薪5万元以上的高级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软件动漫企业,根据其获得的项目资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二、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CMMI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十三、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我市软件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后,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软件及动漫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与企业当月现有职工人数之积,作为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发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十五、此政策措施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2:沈阳市加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2]577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单位。
  二、市政府设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资金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执行。
  三、对获得国家和省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资助,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平台建设。
  四、对我市争取到的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五、对当年获得电子信息技术类发明专利并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六、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八、对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具有牵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九、本政策措施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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