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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手足口病是世界范围广泛流行的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婴幼儿,重症病例死亡率较高,危害严重。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发生由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个别地方出现因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导致的少数患儿死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卫生部下发《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30号),规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手足口病(EV71型)防控指南(试行)》(赣卫明电〔2008〕29号)中规定的病例判定标准进行病例的诊断。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系统的哨点监测,以掌握我省手足口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病原分布及变迁情况。
  二、认真做好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临床救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江西省手足口病(EV71型)诊疗处置意见》(赣卫明电〔2008〕28号)中规定的治疗原则规范地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三、加强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最近举办的全国儿科专家电视电话培训讲座有关内容,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手足口病防治技术的强化培训,提高其早期发现、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水平。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重点在中小学、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降低发病率,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江西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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