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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委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81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哈尔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备案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凡是以委名义下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时限。机关、直属各单位以委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当日,由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准备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报送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中,1份留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余5份由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文件,由各处室(单位)自行妥善保存,并保证调阅方便。
  (三)备案形式。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文件的起草说明,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
  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建立健全制发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委机关、直属各单位以委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草案所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征求并认真采纳相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更具有可行性。
  (二)坚持法律审核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将文件草案报委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并同时附送制定该文件的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反映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确立会议审议制度。以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及时宣布停止执行存在问题的内容或者废止该文件。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应当通过建设网站、报纸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三、认真开展备案审查,严格做到“有错必纠”
  (一)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委政策法规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兼顾对适当性和制定程序的审查。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期回复。
  (二)审查重点和违法文件的确认。重点审查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和实行行业垄断等文件都应当确认为违法文件。
  (三)纠正违法文件的程序。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对需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依法撤销,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一)强化层级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已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重点,不定期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检查。我委将不定期地查阅发文登记簿上的文件,全面检查各处室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情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把关、报送备案工作,努力使我委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和合法率达到100%。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的处室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以维护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如有未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我委规范性文件未备案,被市政府法制办通报或检查扣分问题,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未及时向委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的,由责任处室承担责任;责任处室已报送,委政策法规处未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由委政策法规处承担责任。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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