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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博州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 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 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 莫合烟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原料、产品和设备。
  第六条 莫合烟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取缔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行为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八条 各级烟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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