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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7〕101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和筑府办发〔20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精神,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落实本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本区域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任务。若区域内无法自行占补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与其它地、州、市联系,及早落实跨区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四、各区(市、县)取得占补平衡指标后,要及时纳入市、区两级指标库管理,未纳入两级指标库的不得用于项目占补平衡。市人民政府可对全市耕地指标进行统一调剂,统筹安排。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恒(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莫 惹(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志刚(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姝英(市农业局总经济师)
  刘晓东(市农办副主任)
  郑 勇(市水利局副局长)
  余波强(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
  段 迪(云岩区政府副区长)
  董亚伟(南明区政府副区长)
  苏永泓(白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田茂书(乌当区政府副区长)
  付野秋(花溪区政府副区长)
  马宁宇(小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芦 军(清镇市政府副市长)
  魏燕飞(修文县政府副县长)
  刘良果(开阳县政府副县长)
  李红卫(息烽县政府副县长)
  张进黔(金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烈(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湘贵(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应建琴(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吴湘贵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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