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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北人集团公司厂区、道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资经(1994)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人集团公司系市属国有企业,已合法取得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该项土地是北人集团公司支配法人财产的行为,北人集团公司有权与北人股份公司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应受所有者约束。
二、 通过订立协议,北人集团公司向北人股份公司出租上项土地,租期五十年,租金总共一元。该协议条款明显不妥,租期过长,租金等于免收,应予以修改。
三、考虑到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在近日发行A股,为了不影响此次发行工作,可在下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暂时允许双方履行该协议有关条款。至1994年股东大会时,应责成北人集团公司向北人股份公司提出修改协议的要求,并以股东身份在北人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上动议响应上述要求,以使双方重新议定土地租期、租金等条款。
土地租赁费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既不应该损害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的利益,也不应该损害承租方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土地租期不宜过长。
北人集团公司提出修改协议要求前,应先将修改方案报送你局确认。
北人股份公司应北人集团公司要求修订协议时,须按照境内外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