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建函[1992]168号
一、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铁道)》和《工程勘察取费标准(铁路勘察)》以及为贯彻国家计委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铁道部和原基建总局发布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中按实物工作量计算的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含勘察七项费用),均乘以1.3的调整系数。
二、原设计收费标准中按概算百分率计取设计费的项目,暂不调整。一九九二年以前已经批准并列入概算的后期勘测设计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一九九二年以前已支付的后期勘测设计费也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铁路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局管项目的勘测设计费调整,可参照施行。
五、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设备购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进行必要的技术、装备更新与改造,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减少非生产人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由于提取技术开发费、设备购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影响成本增加,盈余下降而不能保证1991年留利水平时,铁道部不予弥补。
六、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为进一步搞好勘测设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勘测设计单位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勘测设计质量,今后凡对质量和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必须修改和补足,不另计勘测设计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要扣减勘测设计费。
要加强对勘测设计收费的管理,严格按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在勘测设计费计算中人为因素较多的内容,要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