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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沈教发[2008]6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含家庭幼儿园,下同)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整顿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到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整顿工作,并把此次整顿工作作为2008年学前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质量。
  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办园行为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及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本次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因素,确保整顿工作平稳进行。
  1.按照《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的规定,重新审定现有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核发办园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
  2.经批准的家庭幼儿园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条件整改,由当地区县(市)教育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当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履行手续,领取《沈阳市幼儿园开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五城区2008年末前停止办园,其它区县(市)2009年末前停止办园。
  3.凡未经过批准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规定要求的,限3个月内补办《沈阳市幼儿园开办许可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停止办园。
  三、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2008年4月1日,沈阳市下发了《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原《沈阳市家庭幼儿园管理细则》(沈教发[2004]152号)即行废止。今后凡举办幼儿园均按照《沈阳市幼儿园举办标准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要求办理。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与卫生、消防、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清理整顿无证办园行为。
  四、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安全工作责任人,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定期对周边环境、房屋状况、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食堂和饮食卫生、消防设施、门卫、接送儿童车辆、教职工的心理健康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幼儿园及在园儿童的安全。尤其是有使用车辆接送学前儿童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检查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儿童,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证学前儿童的接送安全。同时要加强对教师和儿童进行各种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
  五、加强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素质
  要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纳入整个队伍管理中,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教研和培训活动,根据《沈阳市'十一五'期间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共场所、幼儿园、社区等各种场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鼓励家长树立正确的学前教育观,把儿童送到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接受规范的学前教育。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文档)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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