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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为潘作良同志追记一等功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8]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潘作良,男,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生前任沈阳市辽中县信访局局长。2008年5月9日,因带病连续工作3天3夜突发大面积脑出血昏迷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5月10日殉职。
  潘作良同志曾历任辽中县老观坨乡司法助理、乡党委副书记,养士堡乡乡长,四方台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县人大专职常委等职。参加工作22年来,他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为推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担任四方台镇镇长、镇党委书记期间,他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坚持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从根本上扭转了四方台镇贫穷落后的面貌。在担任县信访局局长期间,他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他坚持每天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研究落实解决信访问题方案,与来访人员交心结友,有效化解了诸多矛盾,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
 潘作良同志淡薄名利,不计个人得失,面对荣誉谦虚礼让、甘为人梯;他心系群众,关爱百姓,个人出资帮助特困家庭及贫困学生累计达5000余元;他任劳任怨,忘我工作,在身体屡感不适的情况下,依然加班加点,坚守在工作第一线。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为潘作良同志追记一等功。
 省政府号召,全省广大公务员要向潘作良同志学习,学习他忠于职守、勇担重任的奉献精神,学习他倾心为民、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学习他清正廉洁、淡泊名利的高尚品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振奋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而努力奋斗。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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