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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署办发[2008]10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铜仁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黔府办发〔2007〕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79号)要求,结合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地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行基金预决算管理,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两级经办,为加快“和谐铜仁”构建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工作目标
  (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并全面实施。
  (二)实现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统一、业务规程统一、基金收支统一和基金管理制度统一。
  (三)实现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础业务数据统一集中管理,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具体细则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每年年初,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全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参保人员情况,统一编制年度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地区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统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收入规定:
  (1)实行地级统筹后,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业务规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不再保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当月基金收入情况(含清欠、正常征缴、预缴、参保人员增减、新增欠费等)由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部存入原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上解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支出规定:
  (1)实行地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全区统一的政策执行,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发放。
  (2)每季度末,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将下季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向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各县(市、特区)上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各县(市、特区)下季度用款报告(每年第一季度以上年全年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批、地区财政局审核后,在用款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批复。
  (3)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收到用款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地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分别拨付到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政策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统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
  1.实行地级统筹前,各县(市、特区)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回收。
  2.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于2008年6月底前全部上划转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地级统一集中管理使用。
  (四)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规程。
  1.实行地级统筹前,各县(市、特区)要认真清理和规范自行制定和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要予以规范,严格执行上级统一的政策。
  2.实行地级统筹后,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内控制度、办事程序,统一使用由地区印制的相关帐、卡、表、册等。各县(市、特区)要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工作,按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上解工作,按时编报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季度用款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3.各县(市、特区)要严格把关退休(退职)审批及养老金、失业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对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要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不得违规操作。
  4.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和管理,严防发生隐瞒、截留、挪用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五)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库,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集中管理数据;逐步实现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地区加强对各县(市、特区)业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并为参保对象查询相关资料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职责任务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任务:
  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仍是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确保完成地区每年下达的征缴指标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任务,督促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筹资解决。
  2.按时足额发放本县(市、特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
  3.负责清理、回收地级统筹前尚未归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并上缴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4.负责清理地级统筹前本县(市、特区)企业形成的养老保险欠费的追缴工作。
  5.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人员能够满足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解决好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经费。
  6.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追缴历年欠费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等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职责任务:
  1.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并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筹措、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2.地区财政局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审核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负责拨付资金。
  3.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是统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特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组织领导
  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确保地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区成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地级统筹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特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六、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一)实行地级统筹后,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制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任务(含年度任务和季度任务),报行署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县(市、特区),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各县(市、特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完成。每季度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特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实施考核。
  (二)实行地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拨付。对完成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县(市、特区),第一季度基金收支缺口由地区调剂解决;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拨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二至四季度分别根据上季度基金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完成任务90%以上(含90%)的,收支缺口由地区调剂解决;当期任务完成情况未达到90%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拨付,其当期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对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署按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市、特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七、其它事项
  (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
  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地区财政局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
  (三)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及未见事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商制定。
  (四)本意见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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