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械[2008]7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8年10月12日至13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114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