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8]4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第五批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的通知》(冀建材〔2007〕490号)精神,为便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城区内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时计算工程造价,对现行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进行如下调整:
一、使用干拌砂浆编制预算时,应将每立方米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75t和水0.29m3,结算时可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据实计算。其人工、机械按以下规定调整:
1.人工:按定额砂浆用量每立方米扣除人工0.63工日。
2.机械:扣除定额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另按砂浆用量每立方米增加3.4元其他机械费。
二、使用湿拌砂浆时,将定额中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砂浆数量不作调整;另按定额砂浆用量每立方米扣除人工1.12工日、水0.125 m3,并扣除定额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三、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调整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进行。
四、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定期测算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