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8]35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加强本市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租赁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执营业执照副本向营业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公民租赁汽车应当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租赁汽车应当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示本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确保租赁的车辆符合安全运营和安全防范的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查验核实承租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如实记录承租人、车辆使用人的相关情况,并完整保存相关信息和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公安机关应及时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法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检查,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职责。
五、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通告,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