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8]1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8月4日
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各盟要在2009年以前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盟级统筹,实现失业保险在征缴筹集、调剂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统一,确保失业保险征缴、发放、监控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高,为下一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本着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的原则,采取地税征缴、财政监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发放的运行模式,在失业保险金征缴、发放、基金运行管理等方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于每年初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表、财务报表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基础资料统计表,经办机构据此逐户审定当年月缴费基数。以后每月参保单位发生人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时,按月向经办机构报送变化情况,对个人缴费记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个人缴费记录核定当月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依据审定后的缴费基数到当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经办机构要将审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时报盟市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地税部门按照经办机构审定的逐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据实征缴,并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保障基金专户,5个工作日内,旗县(市、区)财政专户将余额全部缴入盟市级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各旗县(市、区)经办机构在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只设立一个支出户。基金的管理实行用款计划申请制度,各旗县(市、区)经办机构需要资金时,在每月底前向盟市经办机构上报下月用款计划及支付明细,由盟市经办机构对本地区的用款计划进行汇总,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专户拨至盟市经办机构。每月初,由盟市经办机构根据各旗县(市、区)上月支出户余额及用款计划拨付当月所需资金,在确保支出的同时,有效控制各旗县(市、区)支出户余额,年终决算时,各旗县(市、区)支出户为零结余。实施盟市级统筹的第一年,各旗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缴盟市财政专户。具体上缴时间,由盟市确定。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化发放。各旗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按照核定的各项支出,通过支出专户由开户银行实现所有项目的社会化发放。
四、规范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将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时督促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工商部门要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年检等环节,动员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地税部门要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将失业保险费与其他社保费“捆绑式”征缴,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欠费力度,不断提高征缴率;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定期监督检查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情况。
五、责任分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失业保险目标责任书,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并由盟市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考核,对因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所造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由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解决。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盟市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精心制定统筹方案,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盟市级统筹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