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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认[2008]129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落实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以湘价认[2008]128号文转发了该文件。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08]139号)。现根据以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补充通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补充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补充通知》主要在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二是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不需要到司法、土地、建设、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三是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各级价格部门,尤其是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补充通知》,深刻领会其主要精神,结合《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找准位子,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对照《补充通知》精神要求,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是机构情况,是否按国务院清整办国清[2000]3号文件要求,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是否按《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履行了作为涉案物价格鉴定主体资格的职责;是否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是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另外,还要对近年来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办理数量、费用发生情况,非刑事案件尤其是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鉴定情况等进行系统的回顾和总结,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谋求发展。三是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定所需经费的来源及其使用情况。
  三、精心组织,努力将《补充通知》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价格部门要以《补充通知》的发布为契机,加强宣传,主动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好报,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尤其要争取各级法院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刑事案件经费落实方面一定要做好自身的统计和向财政的汇报工作,力争把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刑事案件涉及的标的的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要争取各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尤其在资质的问题上,要结合《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部门的窗口性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抓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要通过良好的服务态度、较高的专业水平、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社会的肯定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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