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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解决二次供水引发的矛盾,改善民生,从源头上避免“管理职责不明确、供水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除部队、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经营、管理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二次供水设施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分期改造。
  二、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储水箱、加压泵房、工作间、二次供水管线、地沟及居民楼内供水管线。
  三、接收改造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 在产权人自愿基础上,可将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无偿移交给长春水务集团,长春水务集团在验收合格接收后,依法为用水户提供服务。
  四、接收改造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统一部署进行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移交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弃修、弃管。
  五、未列入接收改造范围的二次供水设施,仍由原产权人负责维护,产权人也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与长春水务集团协商移交事宜。
  六、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提交供水平面图、供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
  七、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开工许可,同时提供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竣工后将竣工图报市建委备案。
  八、区域加压泵站的建设、地沟和楼内公用供水管线及水表出户的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科学、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供水和水质安全。
  九、为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根据《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在区域加压泵站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并入区域加压泵站。
  十、各有关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非法侵占、挪用二次供水设施及阻碍改造建设工作实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改造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十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发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对二次供水设施接收改造和居民楼内供水设施改造做好组织协调,并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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