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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检查《失业保险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公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在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为促进改革和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一个时期,失业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认真总结《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差距和问题,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对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失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定施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性政策与《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是否衔接一致。 
  (二)扩大覆盖范围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已参保人员数和应参保人员数(按国家统计部门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的差距,并分析原因;中直企业及省属企业参保情况;事业单位参保情况;单位未参保原因、数量、分布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列出职工人数100人以上未参保单位的名单。 
  (三)基金征缴情况。重点检查缴费基数核定是否准确,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对比情况;月人均缴费额的变化情况;失业保险费征收方式调整情况;2001年当期及累计欠费情况并列出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单位的名单。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应发未发问题及涉及人数、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有骗取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及防范措施;是否实行由经办机构出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是否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实际支出计算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及原因。 
  (五)基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及未进财政专户的原因;基金统筹和调剂金建立使用情况;是否有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涉及金额;违纪违规动用基金的回收纠正情况。 
  (六)基础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财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情况;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服务对象对经办机构的工作作风是否满意;计算机运用及网络建设情况。 
  二、组织实施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自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自查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3一4个统筹地区进行抽查,劳动保障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方案,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帐查表、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情况。检查工作要结合基金年度决算分析进行。 
  三、时间安排3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3月30日前,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抽查,汇总辖区内各统筹地区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我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通过检查,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条例》落实到位。要通过这次检查工作,促进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工作质量,为失业保险发挥更大作用打下坚实基础。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联系。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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