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唐政函[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我市改革开放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所有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行零成本注册,即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对企业法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和注册工本费。
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需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注册登记统计工作,并于季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唐山市工商系统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财政补偿申请表》,同时报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为了不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实行零成本注册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列入年度预算,按季予以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唐山市工商系统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财政补偿申请表》认真审核,并按核准后金额,于季后15日内将应补偿资金拨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级工商、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到对所有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行零成本注册。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