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7 生效日期: 1994-02-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司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宁环字[1994]007号《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第  条第二款规定:“中央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你区人大和政府拟修改、完善排污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实行“三级收费,三级管理”,这是符合国务院排污收费规定精神的。

  二、我局与财务部发布的〈(90)环监字第197号〉文中第七条规定:“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其中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应为排污费的80%部分,其余排污费的20%部分和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应用于补助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不得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