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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8]257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
  近几年,我省食用菌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优势产业。菌种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是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我省菌种生产管理得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菌种生产、供应的混乱局面,促进了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但由于菌种生产管理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因假种劣种、种性变异、种性退化等引起的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使食用菌生产遭受严重损失。为进一步规范菌种市场,维护菌种生产经营秩序,我委定于9月中旬至12月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做好菌种专项检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增强法制观念,保护菌农利益,我委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菌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档案、品种引进推广、标签标识和菌种留样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9月中旬至10月末各地菌种管理单位进行本区域内自查,11月省农委组织检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抽查。
  (1)检查持证生产情况。对无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讲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限期整改。并积极引导他们健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场地环境卫生等生产条件,尽快达标。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产整顿。
  (2)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检查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菌种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参考样本详见附表1、2)。
  (3)品种引进推广情况。在新品种(菌株)推广应用前,必须经过2个以上生产周期的试验,摸清其品种特性、适宜区域和栽培技术。品种引进单位在销售前,应到省农委或当地农委做好许可证的品种许可范围变更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或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范围或级别。
  (4)质量可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做到标签规范,不同品种分别存放,严防混杂。是否做好菌种留样备查工作。
  2.做好培训考核工作。近一段时间,不少单位来电、来函咨询菌种生产检测培训班开班情况。为不影响菌种场家今年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工作,我委委托省经济作物站拟于10月份举办一期生产检测培训班。为使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对本地区菌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督促参加培训。
  3.自查报告和培训报名时间:请各单位于9月25日前将需要培训考核的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汇总表附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经济作物技术指导站。
  联系人:马云桥、李雨浓
  联系电话:(0451)82282294、82310536
  邮箱:qiaoyun228@tom.com
  地址:哈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邮编:150090 附件:黑龙江省食用菌菌种生产档案(式样)(略)
附件:黑龙江省食用菌菌种经营档案(式样)(略)
附件:黑龙江省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汇总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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