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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4]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使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有利于振兴大连老工业基地、引进人才和吸纳我市人员就业,现就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规定如下: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可以整体迁入,其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在所在地落户。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大型企业,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并能创造较高经济、社会价值的企业和团体,可以整体迁入我市新城区(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和卫星城(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下同),其在我市工作的职工可在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大型以上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市,其所需要的专业骨干人员在我市工作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单位申请整体迁入我市,属于主城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由市政府审批;属于新城区、卫星城的,由当地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符合条件人员落户按《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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