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若干规定》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控制公文和会议数量,切实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意见》(哈发[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精简文件工作
(一)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原则。报送市政府的各类正式、规范公文统一归口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体外循环。对直呈市政府领导本人的'白头文'和其他不规范公文,视为沟通情况、协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分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不作为决策意见。
(二)实行'三不直接'受理规则。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办公厅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公文(指未通过网上传送或未附市政府公文收文处理单的正式、规范纸质公文),避免形成'倒流文'。市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公文,均应批示'转办公厅按程序处理'。
(三)强化制发文件总量控制。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上年末研究确定下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的总量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制发公文总量的最高上限,并结合实际,按季度将当期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发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呈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严格'六不升级'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如下规定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五)认真执行'十不发文'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如下规定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8.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9.凡可通过党政专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再印发文件;
10.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六)努力压缩文件篇幅。市政府普发的一般性公文不超过2000字,实际工作内容较多的亦不得超过4000字。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亦不得超过1500字;呈报市政府的报告类公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情况较复杂的亦不得超过2000字。
(七)严格控制印发各类简报。一律压缩或停止印发一般性的简报、信息、动态等资料,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登记的简报,可不予受理。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只减不增。简报实行网上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处理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严格控制简报发送范围和数量。
二、关于精简会议工作
(八)实行会议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于每年12月份向市政府各部门征求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大中型会议,经筛选后,于年初提出年度会议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5个。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会议,实行会议审批制度,由会议承办部门填写《计划外会议审批单》,由市政府办公厅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九)减少会议数量。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在2007年的基础上减少1/2,由各副市长对其分管战线的会议按此指标控制压缩,自行调剂,部门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即可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不再为其代发会议通知。市政府每年末统一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市政府各部门工作集中进行总结,统一制发一个表彰奖励文件,各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分别召开此类会议。
(十)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能由部门或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联席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小范围召开的会议不扩大规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中型会议可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可要求区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参会人员控制在200人以内。市政府部门专业会议可安排分管副市长出席,可要求区县(市)、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极特殊情况需要求区、县(市)长参加的,需报市长审批。
(十一)压缩会议时间。全市性大中型会议一般不超过120分钟;市政府部门专业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市政府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会议通知要明确会期并严格执行。
(十二)减少讲话数量。全市性大中型会议可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市政府部门专业会议可安排分管副市长讲话;除合并套开或连续召开的会议外,一般只安排1位市领导讲话。减少大会发言,原则上每次会议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十三)改革会议形式。不涉密的会议特别是需基层参加的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国家或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后,直接套开市视频会议,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要求。市政府全体会议、大中型会议、专业会议等,需区县(市)长、分管区县(市)长参加的,无特殊情况一律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做着装要求。
(十四)实行'无会日'制度。确定每周星期一、三、五、六、日5天为全市'无会日'。在'无会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综合性会议,保证各级领导干部集中精力下基层,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
三、关于精简文件和会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改进文风会风。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精简文件和会议的各项规定,注重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集中破解难题,全力推进落实。
(十六)切实发挥市政府办公厅职能作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和会议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精文减会的统筹功能。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违反规定报送的公文,可直接作退件处理;对违反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可不予受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召开会议等相关事宜时,均应听取市政府办公厅的意见。
(十七)实行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和会议管理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对不按公文处理和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办事,出现问题较多的,通过《办文办会通报》在全市予以通报。对一年之中受到3次以上通报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