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环控[2008]72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联系人:龚明,邮箱:gongming_nj@hotmail.com,电话:025-86550052。
六、我厅此前做出的有关固体废物转移的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略)
2.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