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所属各医学院校,总后卫生部,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根据《新药审批办法》第 十七 条的规定: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材料,按规定程序申请转入正式生产,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1994年4月下发的卫药发(1994)第182号文根据此项规定对丙肝诊断试剂的试产转正又作了明确要求。到目前为止,丙肝诊断试剂的生产厂家仍有北京四环、上海科华、深圳华元、河南生物所、天津舒普、沈阳惠民等逾试产期未来申报;其它一些以前通过新药审评被批准试生产的诊断试剂(包括艾滋诊断试剂、单克隆抗体和血型检测试剂等),有些厂家至今也未按规定申请转正。为了加强药品的法制化管理,对试产期新产品的转正再一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试生产的产品,在试产期满时,应按批件要求重新送检三批产品,并整理全部试产期应作的工作结果资料,向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申请转正。
二、试产期已满未按时按要求申报转正者,将撤消原生产批准文号,丙肝诊断试剂经专家讨论可延期六个月,逾期不报者,撤消其试生产文号。
三、凡试产期满未申请转正的厂家的“丙肝诊断试剂盒”,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将停止“批批检定”。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