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要求试产期满的诊断试剂依法按期申请转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 1994-10-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所属各医学院校,总后卫生部,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根据《新药审批办法》第 十七 条的规定: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材料,按规定程序申请转入正式生产,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1994年4月下发的卫药发(1994)第182号文根据此项规定对丙肝诊断试剂的试产转正又作了明确要求。到目前为止,丙肝诊断试剂的生产厂家仍有北京四环、上海科华、深圳华元、河南生物所、天津舒普、沈阳惠民等逾试产期未来申报;其它一些以前通过新药审评被批准试生产的诊断试剂(包括艾滋诊断试剂、单克隆抗体和血型检测试剂等),有些厂家至今也未按规定申请转正。为了加强药品的法制化管理,对试产期新产品的转正再一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试生产的产品,在试产期满时,应按批件要求重新送检三批产品,并整理全部试产期应作的工作结果资料,向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申请转正。

  二、试产期已满未按时按要求申报转正者,将撤消原生产批准文号,丙肝诊断试剂经专家讨论可延期六个月,逾期不报者,撤消其试生产文号。

  三、凡试产期满未申请转正的厂家的“丙肝诊断试剂盒”,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将停止“批批检定”。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