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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2008-09-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为帮助中小企业缓解当前困难,促进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支持发展意见。
  一、扶持企业发展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属于当月退(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的退税资料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先退税后核销”的优惠服务。
  3.加大对污染搬迁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化解搬迁企业新项目建设的资金周转困难,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经委、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按拟出让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协调落实贷款。
  4.理顺商业服务业水电气价格。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文件,对非高耗能、高耗水的服务业企业,逐步缩小与一般工业企业的水、电、气价格差距。
  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增加安排2000万元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加强金融支持
  6.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郊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7.帮助企业创造信贷担保条件。创新信贷产品,市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推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使用权质押、商标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登记认定办法,尽快解决中小企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抵、质押登记费用减按60%收取,房产、土地等资产抵押物评估有效期限延长1年。对提供中小企业设备投资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从今年10月1日起1年内其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的2%。
  8.缓解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专项业务,经税务部门出具证明,银行审核同意后,企业可按出口退税款的一定比例申请贷款。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给予20%的贴息。
  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文件有关精神,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10.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建设产业与资本融合促进平台,推动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引入风险投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直接融资。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股票上市、债券融资的支持力度,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三、提高服务水平
  11.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件精神,取消42项、停止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停止征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12.灵活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类指导企业依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小企业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从今年10月1日起1年内统一按1000元/人收取。
  13.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效能监察,减少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
  市经委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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