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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 1997-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7]219号
    为了加快本市信息港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要发展信息服务业,并制定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的指示精神,决定对经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认定的本市内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   一、经认定后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经营性企业,从认定批准当年起二年内,对其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而实现的应缴实缴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25%部分)、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形式给予返回,专项用于支持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二、本通知所指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经营性企业是指已持有上海市信息港办公室核发的“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接入服务和计算机公众信息开发和公众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内资企业。上述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申报每年一次。每年上半年由申请单位,凭“上每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和本年度营业情况的报表及申请书向上海市信息港办公室申报,下半年认定。经认定、批准后执行。凡在两年内发现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扣回已享受的返税金额。
  四、已经享受类似财税优惠政策的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五、各区、县所属企业若需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须经区、县政府及同级财税机关同意。
  六、经申报、认定的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企业名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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