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8]145号
萝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延长哈肇公路梧名段通行费征收期限的请示》(萝政呈[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和集资款的实际情况,同意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10月18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和集资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县不得再以该路段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或进行有偿集资。
三、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入,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建设工程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
四、凡通过该路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13l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萝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45号)执行。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