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安函[2008]35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今年以来,部分省市陆续发生数起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特别是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一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临近幼儿园的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事故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10月27日至11月1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情况;
2.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有安装拆卸专业承包资质和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指挥、司索、司机、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是否严格按规定组织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是否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的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是否建立维护、检修、保养和定期报废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5.起重作业是否威胁校园安全环境,在作业半径范围内是否设置安全隔离和水平防护措施。
(二)深基坑、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和组织实施情况,专人负责跟踪相关重大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三)施工作业区与学校校园是否设置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严厉查处工程项目无证建设、施工企业无资质承接工程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五)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二、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6.《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和省建设厅组织重点督查三阶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时间从10月27日至30日)
各施工企业要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组织检查(时间从10月31日至11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立即责令全面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一律不得复工。
各市检查完成后,要形成检查情况报告,认真填写《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一览表》(详见附件),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连同附件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于11月7日前报送我厅安全管理处。
(三)重点督查(时间从11月6日至11月10日)
在企业自查自改和各地组织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于11月6日至11月10日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东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一览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主要安全隐患
具体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