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法发[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993年省政府令第4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2008年上半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备案审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8年上半年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
2008年上半年,我办共受理审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56件。其中区、县(市)人民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19件,按时上报备案率为15.8%;市直部门共报备规范性文件37件,按时上报备案率为90.2%。
从报备情况看,有关区、县(市)在制发规范性文件后依法报送备案的意识有所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规范率均有较大提高。其中,通河县、阿城区、双城市、尚志市的报备工作完成较好。与各区、县(市)相比,市直有关部门在报备及时率更为突出。其中,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气象局等13个部门报备情况较好。
二、2008年上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采取突击报备或者一次性集中的方式报备。在日常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单位存在有件不备或者漏备、选择报备等现象,致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于形式,脱离了备案监督的范围。
(二)有的部门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存在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关或把关不严的情况,致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定,而不具备合法性。
(三)尚有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缺乏理解,对其概念掌握不准。致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出现“该报未报,盲目乱报”的情况。
三、下半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搞好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认识。从日常检查入手,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各类“红头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办下半年将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积极受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
(三)强化层级监督,以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对违法文件落实目标责任追究,从根本上保证行政管理源头合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