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8]126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30元/m2,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45元/m2;2.多层非住宅45元/m2,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m2。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交存方式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为:房产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之前,按照登记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设帐分户的资料;物业购买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入住、过户手续时与房产开发单位一次性结算。
(三)帐户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局代管,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市房管局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经物业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后,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应将原市房管局委托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本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继续接受市房管局的监督。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分摊原则。
1.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2.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3.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三)使用监管。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要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认真审议、真实表决,对维修实施情况、使用费用数额严格把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决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需经社区居委员会见证,并公示。
2.市房管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市房管局代管期间单项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超过5000元(含)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如经维修涉及范围内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不予审计的,可以不审计。一个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合并计算。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管理
(一)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专户银行将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专户银行应在每年年末将增值收益分摊到户。
(二)业主大会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户银行将其自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专户银行应在每年年末将增值收益分摊到户。
(三)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组织实施
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通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通房(2000)5号)、《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通价房(2002)86号、通房发(2002)66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通房发(2007)37号)同时废止。
非住宅物业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1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