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8]1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收费部门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更换收费公示牌。
二、财政部门统一对收费票据的结存进行清理、登记和核销。
三、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或变相继续收费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