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8]247号
各区、市物价局、经发局、建管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居民冬季正常供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冬季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要求,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工作进度,把价格调整与推进改革、完善补贴办法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认真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备案等程序,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给予适当照顾;或按照《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要求,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三、要加强对本地供热工作情况调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及时上报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我省供热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运行。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供热采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