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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更正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 2008-12-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学[2008]4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招办(招考中心),有关普通高校:
  我厅印发的《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教学厅(2008)45号)的电子文档 “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目与要求”部分的备注栏中:“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3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100分(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200分”,更正为:“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20%(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80%”,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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