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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发改委、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赵乐际书记在西安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文件内容,为积极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增强区县经济发展活力,方便企业办理项目,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扩大区、县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根据省发改委文件规定,西安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现决定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享有的省级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即所有备案项目的备案和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允许类)的核准,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到十三个区县和“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办理。
二、取消备案项目前置条件。市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申办备案手续。
三、调整《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投发[2005]257号)所附《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在备案表第二栏增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子项栏(表样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1.落实项目办理责任。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备案及核准项目的审查,对违反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承担。
2.建立备案、核准项目月报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一月备案、核准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抄报各相关单位。并请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及时反映项目备案、核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