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商建设字[2008]50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并省典当协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典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典当业的规范经营与管理。经研究决定,在近期内组织对全省典当业的年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省典当行业2008年度的年审工作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3月15日结束。具体工作委托省典当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厅将对部分市进行抽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典当行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营行为审核工作于2009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并提出年审意见。2月20日至3月15日,省厅将根据各设区市商务局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审核报告做出年审决定并通告,同时办理典当行年审手续。存在问题的典当行进入整改阶段,典当行在整改期间停止除赎当以外的一切典当业务。对经过整改及时纠正的,由各市商务局进行验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典当行年审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商务局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典当行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等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报告要针对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规定的下列重点核查事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①、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②、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③、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香港规定。对于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重点核查其上市募集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典当行;
④、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⑤、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⑥、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⑦、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三、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①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②《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典当行年度经营工作报告;④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式样附后);⑤典当行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受权各设区市商务局和省典当协会在年审期间,可结合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①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③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④结合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年审意见。
五、典当行年审费用由省厅支付。典当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检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费用由典当行商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支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