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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8]50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为巩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学习借鉴浙江省等先进省下放政府管理权限、减少行政审批、激活和催生市场主体的经验,省建设厅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至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三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下放至设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
  (三)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丁级工程设计资质,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委托所在设区市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具体工作要求
  实施省建设厅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规范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省建设厅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地、本部门得以顺利实施。
  (一)要抓紧补充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目录。对下放、委托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下放、委托设区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由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的,改为到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办理。
  (二)履行法定许可程序,做到便民高效。要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岗位职责,完善执法标准,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健全行政许可文书、案卷。对接收许可申请、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受理、实质核查、决定,以及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撤回许可及其告知,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要统一使用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见冀建法[2005]406号、407号文),统一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见冀建法[2006]212号文)。
  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擅自增设由下级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审核、初审环节。
  (三)严格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正确行使许可权。对法定许可条件、标准既不得增加或者减少,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对符合法定标准、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否则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完善“一站式”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水平。
  (五)实行审批结果报备制度。设区市有关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有关资质许可要按规定使用由建设部或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六)纠正重审批、轻监督问题,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制约机制。继续使用全省建设系统有关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和动态监管,规制人为因素和自由裁量空间,严格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执法责任。
  要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处理。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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