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8]1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三大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和沈本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更好地为本溪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自2008年开始,5年期间确保全市实现新增上市公司10家。其中: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确保2家;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各确保1家。上市后备企业动态储备保持30家。
(三)具体工作目标和原则。
1.对目前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本钢聚丰公司等优势企业,积极做好改制、辅导和材料申报等筹备工作,力争2009年报国家证监会通过发行核准。
2.对我市钢铁制品深加工、中成药和旅游等具有突出优势的产业和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促进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3.对于其他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坚持早培育、早规范,加快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逐步规范管理体制,提升经营业绩,尽快达到上市条件。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企业上市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各县(区)要加强对上市主管部门的工作力量,结合实际制订推进企业上市具体措施,并将5年上市工作规划、措施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将实现企业上市数量、上市后备资源数量等指标量化到各县(区),与各县(区)签订《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责任状》,纳入对各县(区)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全市企业上市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上市办负责每年对各县(区)上市工作进行考核,对企业上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三)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各县(区)要设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因改制上市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企业上市准备金的额度和条件、方式等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建立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100万元。对于企业采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溪(适用境内),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各县(区)要建立与市财政1∶1配套扶持资金,市级扶持资金视县(区)配套资金比例、规模、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五)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及需要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以降低企业上市成本。积极创造条件和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实现上市。
(六)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多渠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上市推动工作,力争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实现上市融资发展目标。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特别是中成药企业、钢铁制品深加工企业和旅游等优势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三是鼓励和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
(七)齐心协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上市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县(区)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其在我市的执业情况跟踪评价;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报告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国资委:要及时出具对上市企业地方国有控股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科技局:对全市高科技类和信息产业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上市意愿强烈的企业,及时推荐纳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会同市上市办给予扶持和培育,为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将科技、信息专项资金向高科技类、信息产业类拟上市重点企业倾斜。
市经委、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负责工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上市办并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市上市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农委: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及对相关部门和县(区)的奖励资金;对于已设立的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监督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及时沟通协调外资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和支持市上市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八)建立企业上市定期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调度会,对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研究解决上市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责任目标落实。各县(区)领导小组要每月调度一次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户企业调度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完成上市工作目标任务。
市上市办要建立上市工作动态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情况。各县(区)领导小组每月要向市上市办报告上市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引导政策等有关情况。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向市上市办报送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和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情况。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