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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莆政土[2008]141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306号文批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3715公顷(其中耕地6.13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54公顷,大丘村水浇地0.1155公顷、水田1.16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12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9公顷,四新村水浇地0.9856公顷、水田0.9391公顷、旱地0.01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674公顷、其他土地0.0986公顷,苏塘村水田0.89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827公顷,西田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24公顷,秀山村水浇地0.6852公顷、水田1.3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8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352公顷、其他土地0.081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85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6.3715公顷(其中耕地6.1383公顷)、未利用地0.1814公顷,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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