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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
  (一)赋予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名称使用权,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经营需求,即可申请使用市名,允许其在名称中冠以“长春市”、“长春”的字样。
  (二)对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该商标。经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被授权企业可以使用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对与其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且经其授权许可的,允许被授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字号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四)放宽企业名称有关行业特征的限制,其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3000万元,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主动帮助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对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的限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下设3个控股子公司,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新设立的公司拟组建企业集团的,集团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然后再由母公司承诺自设立之日起的1年内,完成子公司的设立;允许出资人先注册若干子公司、再由股东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七)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债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其中以股权出资的,须经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该出资的股权须由股权出资人变更为新设立的公司后,方可登记为新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债权出资的,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债权的存在并提供相关的审计报告。
  (八)对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特大型国有企业组建的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资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可不受比例限制。
  (九)支持和培育我市公司整体上市直接融资,对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允许发起人全部以实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评估出资。其中,国有企业的发起人还可以用国有投资权益出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帐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和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
  (一)突破原来个体工商户不得变更经营者的限制,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姓名,其变更登记方式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方式执行。
  (二)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为公司,并允许保留原字号、商号和行业用语,但必须在变更为公司时进行清算,或者由投资人承诺对变更为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以服务业兴市为目标,推动民营中介服务业发展,打造与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轨道客车等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适应的、发达的现代中介服务产业体系。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证券、担保、会计、法律、信息咨询、会展等为资源配置和生产流通提供便捷服务的中介领域。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净资产确认文件和与之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即可直接验资,不需再进行资产评估。
  (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即可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也可以由职工选举股东代表集中行使股东职权,也可以采取职工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持股合同》的方式持股。
  (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中不带字号的,在改制后的新名称中可以不添加字号,允许改制后的企业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原有名称保留2年。经国有、集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意,与集团母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其他改制企业,允许冠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字号。
  (七)对通过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只要尚存净资产,且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即允许其通过变更登记,整体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中,允许职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转变身份的补偿费、集资购置的设备、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抵押金等个人债权置换成个人股权,经企业章程确认和依法验资后,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八)对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及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照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登记注册;对净资产为负数的,只要新股东承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允许其在不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的前提下,以实际投入的股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九)对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需要注销原企业的,只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债务担保证明,即予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证件。
  (十)鼓励民营经济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并在政策上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优惠政策。对外商购买我市改制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并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三、运用外资企业登记职能推动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环保节能产业投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鼓励外商投资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水平革新有机结合,支持外商投资从低水平生产制造向高端技术领域拓展的产业结构升级。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均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原则上采用大类行业用语,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允许其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四)为鼓励大企业总部落户,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总部字号或商号的预保护,3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字号或商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在法定的时限内,可通过依法修改章程,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
  四、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大力支持农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为农民增收搭建信息平台,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之间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市场促增收”的产业链模式。推进农村商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支持县区申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展销会。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自愿办理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在登记和管理上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依托农村工商所建立一批农村经纪人服务站,实现产销地服务站之间信息互通和工商、农商联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之间有效对接。
  (三)积极培育农产品商标,实施农产品商标辅导制度和工商联络员上门服务制度,指导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认定,培育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四)大力推广涉农合同参考文本和示范文本,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监督涉农合同的履行,调解涉农合同纠纷,查处利用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点制度,帮助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规范,探索创建“守合同、重信用”村屯、农户的制度。
  (五)放开包装种子和化肥等农资的零售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等涉农服务。
  (六)对农村主要以自产自销或在本村屯走街串巷销售为目的而设立的豆腐坊、粉条坊、豆油坊、磨米坊等小型加工业,可由农民根据需求自主决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对暂未登记注册的,不视为无照经营行为。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壮大
  (一)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支持各类企业解决筹措资金的困难,促使其盘活存量资产。允许企业以自有的短效商品,在取得商业保险后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如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抵押担保的,给予办理抵押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对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办理。
  (二)支持广告行业提升创意水准、设计水平,培育品牌广告企业。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在广告制作中的运用,美化、亮化城市,提升我市形象。支持具有较强广告市场影响力的媒体发展,力争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媒体和新型媒体。
  (三)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启动商标知识免费培训计划,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引导企业积极注册商标、盘活闲置商标,加大我市知名商标认定力度,支持企业多渠道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六、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一)大力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新开业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登记费。
  (二)实施12315品牌示范工程建设,扩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加强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管,切实解决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认真贯彻《物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严格控制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相关机构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四)推进投资人保护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范投资认股权变更争议纠纷,降低民事诉讼成本。对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6〕14号),引导股权转让双方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见证手续,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建设服务型登记注册机关,给市场主体以更多的体贴关心。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向其免费提供硬塑营业执照装饰框,以方便市场主体悬挂和保管营业执照。同时,对营业期限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方式,提示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六)创新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尊严和权利,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约见等手段,实现规劝指导和查处案件相结合。建立提示警示制度,对相对人在登记注册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隐患或出现的违法苗头,及时提示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较轻、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设定先行责令整改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
  (七)逐步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县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和共享应用,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分层次的服务。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数据,加强综合分析,引导企业及时调整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并为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八)强化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挖掘分析,深化以信用为主导的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全面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没有践行承诺的企业、严重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不良记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一步探索建立对企业不良退出和失信违法行为的制约机制,把单纯的行政制约拓展为对个人信誉的制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法严厉查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打造“信用长春”。
  (九)加强对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积极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油气田及输油管道等生产、治安、环境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始终保持对传销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继续完善“打、控、防”工作体系,强化打击传销的部门协作,健全区域联防机制,加强对大案要案的通报、协查。为“无传销校区”、“无传销社区”、“ 无传销村屯”的创建活动创造条件,积极营造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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