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居医联办通[2008]01号
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6周岁以下的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1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二、6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51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三、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80元;
四、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10元;
五、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30元;
六、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 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40元。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八、政府应补助的资金,扣除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补助的资金后,由市政府补助40%、区、县(市)政府补助60%。
此外,各区、县(市)政府和相部门要以这次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契机,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的宣传到位,让老百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积极参与;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民政等,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开拓创新的开展工作,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40万人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