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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 2008-09-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厦财建[2008]42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对口支援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援四川彭州市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四个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援四川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由我市统一筹措,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龙门山、白鹿、天彭、致和等四镇(以下简称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
  (二)我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
  (三)其他援建资金。
  第四条 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比例确定,从2008-2010年连续安排三年。市、区财政按《厦门市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政府性资金筹措办法》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市、区财政从以下渠道筹集援建资金:
  (一)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二)从教育、农业法定支出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从基本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
  (四)压缩其他行政事业性支出;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援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设立援建资金科目,统一归集、核算和管理援建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援建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进度,分批转入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各区财政承担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各区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捐赠款以及其他用于援建的资金经批准后转入市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
  第七条 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彭州四镇以下项目的建设和修复:
  (一)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前期项目;
  (二)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市委市政府或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等研究确定的其它援助或建设项目。
  第八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前方指挥部作为代业主负责归口编报。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援建项目、当地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概算)等编制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报前方指挥部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后执行。前方指挥部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援建资金预算批复给相关代建单位。
  第九条 援建项目投资额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
  援建项目工程款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代建单位。考虑到援建项目的特殊性,经代建单位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工程款,预拨工程款相应抵扣进度款。
  援建项目决算审核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方指挥部审核后,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前方指挥部对援建项目的预决算和资金拨付审核,应经指挥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指挥长签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涉及增减项目投资的,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重大项目调整应报经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同时编制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资产移交和账务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援建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账目清楚、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前方指挥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使用及效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的,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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