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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 2008-09-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8]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使用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运输行为,维护城市道路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陈政生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杨建平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江玉坤副局长、市交通局林昌达副局长、鼓楼区胡道坦副区长、台江区何长嘉副区长、仓山区宋仟根副区长、晋安区许潮副区长、马尾区潘威副区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局、市交巡警支队有关领导为成员,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江玉坤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应相应成立区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时间
  2008年9月1日-9月15日为宣传教育和劝导查证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为查证、暂扣处罚阶段;10月16日-11月1日为整治巩固阶段。
  三、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1.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市成立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共由18名执法人员(市城管执法局10人、市公安局2人、市交通局3人、市交巡警支队3人)组成,每周定期组织巡查,并配合各区联合执法队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各区成立联合执法队,抽调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每日开展执法巡查行动。
  2.整治重点:城区主干道及城乡结合部的公交站点、码头、市场、医院等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集中区域。
  3.整治方法:对在重点整治区域聚众从事非法营运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榕政[2002]10号)规定从严处罚;对在重点整治区域周边道路停留待客(未实施非法营运行为)的,经检查后,依法对无牌、假牌、套牌车辆进行处罚;违章停车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专项整治工作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部门联合、以区为主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1.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两轮摩托车乱停车行为。
  2.交巡警部门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两轮摩托车,查禁禁行区域内外省市及八县(市)牌号摩托车,设置禁行禁停标志。
  3.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
  4.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联合执法行动顺利开展,查处阻法、抗法人员。
  5.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从事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人员集体上访事件,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政府要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轨道。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与责任落实。
  2.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注意方式方法,突出整治重点。
  3.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属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各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周一次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专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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