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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5 生效日期: 2008-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同政[2008]10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和2007年7月八部委联合召开的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以及落实省、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贯彻意见,确保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有序扎实推进,达到预期的任务要求和实效,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2008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省、市召开的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持续有效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更加有力的整治措施,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历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1.对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
  2.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
  3.对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
  4.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监管对象稳定达标排放。
  (二)紧紧围绕减排任务,开展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将电力、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控作为执法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彻查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以休养生息为目标,确保饮用水安全,集中开展对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的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认真按照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落实专项资金和长效管理机制,抓紧实施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整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加大对莲花镇罗溪村的石板材加工厂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不对龙津溪造成污染。对饮用水源地范围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叶振杉(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纪 耿(区政府办副主任)
      邵火炉(区环保分局局长)
      蔡素贤(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执法监察室主任)
  成 员:薛东辉(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王旭辉(区发改局副局长)
      彭东兵(区监察局纪检监检员)
      叶永煌(区经贸局副局长)
      洪为国(区司法局副局长)
      梁景忠(区建设局副局长)
      洪志新(区工商局副局长)
      汪兴文(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唐万福(同安供电分局副局长)
      陈达龙(市质监第三分局副局长)
      王文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许建财(区水利局副局长)
      邵 志(区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分局,由区环保分局薛东辉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部门分工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监察、经发、司法、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按照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披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
  (二)发改、经贸部门要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对没有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组织落实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计划。
  (三)监察部门要把环保专项行动和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重点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庇或纵容违法行为、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督促各级政府部门着力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贡献力量。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
  (五)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管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供电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决定,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九)水利部门要协调环保、农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联合巡查,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杜绝重特大污染事件发生。
  (十)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投入品和动物防疫的监管,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综合利用污染治理模式。要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依法责令畜禽废渣、废水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区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1.对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在评选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时,环保部门要坚决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实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清理整顿行动中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项目,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违反有关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规定的,应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已经移送的案件,要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依法联合办案。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按要求将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区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同时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行业及流域的专项检查情况分别于9月20日、10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总结
  区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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