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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8]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火灾隐患存量仍然突出,特别是沿街店铺、储藏间的火灾隐患较为严重,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切实预防和遏制此类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沿街店铺、储藏间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火灾荷载大。沿街店铺大都采用前店后仓的经营形式,店铺后存储堆放着大量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并且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二是安全通道及出口少。沿街店铺通常都是业主自行增设夹层或阁楼,通往夹层或阁楼的楼梯只有一部,且为敞开式,一旦底层着火,住在夹层或阁楼的人员很难逃生;三是初期火灾隐蔽性大。场所的四周通常无窗户或者窗户被遮挡,火灾初起阶段排烟效果不佳,火灾发生后短时间不易被发现,造成报警时间迟,延误救援最佳时机。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沿街店铺、储藏间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调查摸底,明确目标。各地要立即组织各乡镇(街道)、公安、安监、消防、规划、建设等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对辖区内车库、储藏间出租给人员居住或者经营的,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户摸清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及其消防安全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建立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档案。
  三、加强宣传,不留盲区。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危害性的认识;要发动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通过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同时,各地要向社会发布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治理公告,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期间的工作要求,使房屋出租人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治。
  四、强化整改,长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储藏间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要督促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住宿人员必须搬离,对逾期仍未整改和搬离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并依法给予处罚。特别是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遏制前店后仓的现象,强化对隐患动态的跟踪,杜绝隐患回潮;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建筑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审核中,应当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将店面高度控制在4.5米以内,层高超过3.9米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畅通消防安全通道,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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