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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 2008-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鼓励我市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促进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现就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有证券从业资质中介机构帮助组建的拟上市股份公司,下同)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不予返还。市财政根据拟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安排相应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有关土地、房产办证,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困难,予以妥善处置并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在组建股份公司和上市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土地,市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补办(或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时,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质监等环节上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给予减免或优惠收取相关费用(详见附表),对改建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如无变化的,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不视为交易,可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免收交易过户税费,相关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视为整体转让,所涉税收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有实际交易行为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反映前两年经营业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交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市直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此奖励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兑现。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在发生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后至上市当年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在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区企业,在办理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资产、房产权证过户时,享受本意见第三条同等优惠政策。
  七、对企业因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原资产进行调帐处理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文件执行。
  八、企业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九、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丽水市区的(包括莲都区所属企业),市政府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6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证监会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4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和买“壳”上市),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市政府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额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办法,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十一、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向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兑现。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直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政发〔2005〕9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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