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8000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70号)要求,认真抓好9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安全。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明电〔2008〕16号)要求,逐矿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明确两个责任主体责任人,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木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要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所有非煤矿山在九、十月之内都要组织一次安全应急停产撤人演练,煤矿要在上次组织演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停产撤人方案。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开展一次应急指挥演练。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五、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要求,逐一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部门,确保监管到位。要督促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二)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 (分层)、按设计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和所在政府要认真贯彻今年召开的两次安全会议精神,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 “两个攻坚战”成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