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4]3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今后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将是总局、审计署等执法监督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各地要以此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对照《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附件1)收集好本地各级开发区的名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出台政策的批准单位等相关数据,特别是对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填写《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名单》(附表1)和《开发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附表2),建立健全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档案。
二、对越权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除按总局规定停止执行外,请按《福建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1]148号)的要求,逐级汇总,专题上报。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于3月15日前完成检查的各项任务,并将检查清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如实上报。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同省局反馈。省局在汇总各地上报资料后,将适时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3、《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略)
4、《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名单》(附表1)(略)
5、《开发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附表2)(略)